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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注册和使用必须遵循《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并强调了地名作为商标的限制。这些规定的核心在于保护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重要价值,防止有害公共利益的标志获准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的立法目的是禁止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的标志,或者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获准注册和使用。具体而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保护特定标志,禁止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第二款则禁止有损公序良俗等公共利益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这些标志与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等紧密相连,当事人不应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些标志同样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这些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这些标志代表了国际组织的权威和公信力,非经该国际组织同意,他人不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注册。同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这些标志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工具,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同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这些标志具有特殊的人道主义意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除了上述具体情形外,《商标法》还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这类标志主要包括: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如含有淫秽、暴力、恐怖、迷信等内容的标志。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如含有敏感政治词汇、涉及政治事件的标志。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如含有种族歧视、侮辱等内容的标志。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如含有亵渎宗教、冒犯民间信仰的内容的标志。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如未经授权使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或标志。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如未经授权使用党政机关职务名称。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如未经授权使用法定货币图案。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如含有错别字、不规范成语的标志。商标中由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历史、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与之近似文字构成,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如未经授权使用公众人物姓名。
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选择了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但最终因触犯《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而被驳回。例如,“鬼吹灯”商标因被认为具有封建迷信色彩,被认定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最终被法院驳回注册申请。类似的情况还包括“渣渣辉”、“该活!”、“雄屙特曲”等商标,这些商标因涉及不良影响条款而无法获得注册。
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标志,其注册和使用必须遵循《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禁止有害公共利益的商标标志注册和使用,不仅是维护国家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市场主体在选择商标时,应当充分了解《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使用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以确保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