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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执法的最新法规解读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和管理愈发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商标保护领域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行政执法的专业指导,统一执法标准,准确认定商标违法事实。通过对证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商标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新规明确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些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属证明、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票据、账簿、交易合同等。书证应当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取人签名或者盖章。包括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违反商标管理秩序使用商标的商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物证应当提取原物,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应当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包括文档、图片、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社交软件、电子邮件、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电子数据应与案件相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新规明确了各类证据的认定规则,特别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例如,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持有的证据可以认定违法事实,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该违法事实存在。此外,当事人在陈述中自认违法事实,后又反悔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出反证或者反证线索;不能提供反证、反证线索无法查证或者查证不属实的,应当采信自认,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违法事实。
新规还明确了不同证据证明力的比较规则。例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同时,明确规定了商标权利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授权人具有出具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的辨认意见主体资格。但是,当事人对商标侵权事实提出异议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不得仅以权利人辨认意见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新规明确了《证据规定》适用的执法主体,包括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根据地方政府职能分工承担商标行政执法职能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等单位。这有助于确保商标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因执法主体不同而导致的执法标准不一致问题。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我国商标保护领域的一次重要进步。通过对证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商标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这不仅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也为新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建议。未来,随着新规的正式实施,相信我国的商标保护工作将会更加规范和高效,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商标行政执法的最新法规解读来源于商标转让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