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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告侵权的判定标准由标庄商标提供:
关键词广告侵权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广告侵权的判定标准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商业性使用: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互联网搜索关键词以触发显示竞争对手的广告属于商业性使用。如果将他人商标设为关键词与自己的网站链接,但显示的是与商品来源无关的公共信息,则可能被认定为非商业性使用。
混淆可能性:分析关键词广告案件的混淆可能性不应只关注名称或外观的相似性,还应综合考虑商标显著性、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的相似性、销售渠道、消费者的成熟度、不良动机、事实上的混淆、商标市场自然扩张之领域、广告的标识和外观以及其他因素。
商标性使用:关键词作为商标性使用是侵权判断中的关键一步。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显性或隐性使用,如果满足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条件,如用于商业活动中、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侵权要件:具体的侵权判定要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侵权人有真实的使用该商标意图。侵权标识指示了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相关公众发生混淆。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搜索引擎服务商在关键词广告中的责任认定也是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参与竞价排名的网络关键词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可能会被认为构成间接侵权。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来判定关键词广告是否构成侵权。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判定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关键词广告侵权的判定标准来源于商标转让平台